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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自律公约

 

郴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电梯维保单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全市电梯维保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电梯维保质量,规范维保单位的日常维保行为,维护本地电梯维保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保障电梯使用、维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订本行业自律公约(简称“公约”,下同)。

第二条 本公约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反对与抵制电梯日常维保经营过程中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和企业形象为宗旨。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企业单位及其个人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郴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制订、修改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各电梯维保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定期公布相关结果。

第二章 诚实守信

第五条 提倡依法文明从业、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电梯维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通过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电梯用户和社会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诚信为本,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自尊自律,不断加强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八条 提倡同行业成员单位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恶性竞争。对本行业成员单位之间存在的矛盾与纠纷,应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所有维保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维保人员开展现场维保时须向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条 各项电梯维保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电梯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禁止采购、推销不合格电梯配件,保证电梯维保质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持定价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压价或者以虚高的价格,损害同行和电梯用户的利益,协会定期向社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开主要配件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电梯生产企业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维修、维护与保养,主要零部件的价格应该向协会申报。在郴州开展维保业务的厂家或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本厂家品牌外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十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互助。协会及其会员尊重会员单位既得维保利益,任意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介入其他公司已开展的电梯维保与维修业务;对恶意拖欠维保款项的使用单位,由协会发文协调处理,在未妥善处理之前,任何电梯公司都不得介入该使用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在进行维修、保养、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在合情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协会有义务为当事会员单位出面,与相关部门协调,维护会员利益。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梯维保的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自觉履行电梯维保活动中的自律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产品相关技术要求,按预定计划与维保方案开展电梯日常维保工作,确保电梯维保的质量安全;

2、及时向协会反馈本行业市场信息及经营动态,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行为。提倡有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贿售、贿保行为、阴阳合同;

3、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

4、自觉抵制出租、出借资质许可证书行为,拒绝无证电梯维保企业挂靠经营的要求;

5、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持证的质检与维保作业人员,确保每一台电梯维保现场有2名以上作业人员,实现配合、监护作业,保证自身安全;

6、电梯维保单位应为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购买社会(含工伤)保险、意外保险,并发放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7、应采用郴州市电梯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的合同版本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壹年。

8、保证在法律法规的每15日内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做好相关维保作业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并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9、当发生电梯故障时,保证全天24小时应召紧急维修。发生电梯困人时,保证在接到市应急处置中心或者其他途径来源的报警后按规定30分钟内要赶到现场并且完成困人救援任务;

10、当维保单位许可条件(包括人员、办公场所、单位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协会和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本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管理,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入会成员须严格按照《郴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和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员会费,以供协会相关开支,开支均按协会财务管理章程实行。

第四章 公约施行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电梯维保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约与自律义务。

第二十条 为促进行业自律,在本公约成员单位内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采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协会进行调解处理,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均应自觉维护相互团结及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本协会进行检举,由协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公约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反本公约的单位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彻查其遵章守纪状况并加强日常监管,以维护本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凡不服从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且给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施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对尚未入会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其遵守,以维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以及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必须服从上级单位赋权或者协会组织的常规检查工作,以及协会开展的评星活动及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2019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且各会员单位代表签字后正式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与安全技术规范之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