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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电梯维保单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第二稿)        

  郴州市市电梯行业协会

 

2019年10月11日,市民政局正式下文,批复“郴州市电梯行业协会”正式成立。根据协会制定的《电梯维保单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同)。按照公约约定的实施条件,公约进入了有效实施时间。

公约共分四大章节,共三十条款。其中第一章总则共四条,第二章诚实守信共四条,第三章行业约规是核心共九条,第四章公约施行也是公约的核心部分共十条,第五章附则共三条。公约已经经全体会员单位代表签字通过。为保障会员的权利义务,保证公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1、公约实施的时间: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公约生效的时间起点为为协会批复成立时间,即2019年10月11日起开始实施。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进一步的调整通知,以最新的公约为准。

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的有效区域为郴州市(含所有11个区县)范围内,地理位置覆盖郴州行政区域。

3、公约的适用对象:公约第三条规定凡全市从事电梯维保单位都适合,无论是否为协会会员。

4、公约的行业规约:公约第三章规定所有从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从业资质。按照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会员单位必须具备维保资质许可证,其各项资格条件(办公场地、设施、器具、人员等),所有维保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协会结合日常检查及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工作,有权对全市维保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与检查,不满足条件者,责令定期整改,定期整改不到位者,交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处理。

配件质量、配件价格。公约第十、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采购、推销不合格电梯配件,主要配件价格不能超过协会以及物业协会及维修基金等多方面规定的限价。

维保成本价格。公约第十一条要求坚持定价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性竞争。

厂家及分支机构的约定。公约第十一条要求厂家及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超出厂家产品的维保范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协会备案)。

规范会员间的业务竞争。公约第十二、十三条要求鼓励会员单位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良性竞争,不得恶性竞争抢夺业务。一是不得恶性低价竞争,二是不得在上家维保单位未能结清前期维保费用前接手其他维保单位的业务,三是不得跨越维保小区去进行其他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的配件更换及大修等业务,四是不得使用阴阳合同签约。

实行维保电梯备案。为保证各维保企业的的既得利益,保证协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电梯的在保情况,方便政府与协会进行用户投诉调查处置,每个会员单位每年必须将本单位所维保电梯的数量、地理分布等基本信息上报给协会。

动用房屋维修基金。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在维修、保养、改造过程中如遇要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协会应该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有关工作,一是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基金动用的便捷有效办法,二是应协会会员、物业部门及用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协会可以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相关项目的电梯进行现场初步技术鉴定,给出所鉴定电梯的维修、维护、设备更换等具体意见与建议。

5、公约的施行:公约第四章提出协会会员单位间应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不能友好协商处理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协会出面协调处理。公约特别规定: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会员单位有权检举,协会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将按照公约规定对违约单位进行处理。分别给与批评教育、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提交政府主管单位给与行政处罚等不同等级的处理。

 

协会代表签名:

 

                         

 

    2019年10月15日